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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区别

[ 来源: | 作者:本站 | 浏览:877次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当事人争议的事项,根据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的规定,依法作出调解、裁决,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劳动法律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相同之处主要包括:

一是工作目标基本相同。两个机构都以依法有效化解劳动争议、劳动违法行为等社会矛盾为己任。

二是价值取向基本相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规定了调解仲裁机构的核心价值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条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核心价值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服务对象相同。两个机构的服务对象包括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调解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环节,在争议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不同之处主要包括:

一是机构的性质不同。调解仲裁机构具有准司法性质(调解仲裁机构出具的调解书、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有行政执法性质。

二是工作方式不同。调解仲裁机构具有被动性,应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既可以主动进行监察,也可以接受举报、投诉。

三是处理事项适用的时效不同。劳动保障监察的时效是二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一般是一年。

四是法律适用不同。调解仲裁机构所依据的实体法既可以是强制性规范,也可以是根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进行调解和裁决;劳动保障所依据的实体法只限于强制性规范。

五是处理的对象不同。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主要是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对象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六是对处理事项的救济方式不同。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监察相对人不服劳动监察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调解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